多高層
鋼結構設計最重要的功能是承受其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環境荷載與作用,通常將能使結構產生效應(內力、變形、裂縫等)的各種因素總稱為作用,而將可歸結為作用在結構上的力的因素稱為直接作用或荷載,將不是作用力但同樣引起結構效應的因索稱為間接作用,一般情況下,多高層建筑鋼結構需考慮的主要作用有:結構自破、建筑使用時的樓面豎向活荷載、風荷載、地震作用、公度作用及火災作用。
為利于考慮不同的作用所產生的效應的性質和重要性不同,對上述各種作用可按下列原則分類:
一、按隨時間的變異性分類
1.水久作用:在結構設計革準期內其值不隨時問變化,或其變化與平均位相比可以忽略不計,如結構自重。
2.可變作用:在結構設計基準期內其值隨時間變化,且其變化與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如樓面活荷載、風荷和沮度作川。
3.偶然作用:在結構設計基準期內不一定出現,而一旦出現其作用效應較大但持續時間較短.如地展作用和火災作用。
在結構設計基準期內可能同時出現的作用,應考慮它們之間的組合,但對于出現概率小、持續時間又短的兩個偶然作用(如地震作用與火災作用)可不考慮組合。由于風的持續時間也較短.因此有些情況下,也可以不考慮風載與地展作用或火災作用的組合。
一、按隨空間位置的變異性分類
1.固定作用:在結構空間位置上具有固定的分布.如結構自索和結構上的固定設備菏載。
2.可動作用:在結構空間位世上的一定范圍內可以任愈分布,如樓面活荷載。
由于可動作用可以任愈分布,結構設計時應考慮它在結構上引起最不利效應的分布情況。
3.按結構的反應分類靜態作用:對結構不產生加速度或產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計,如結構自重、樓面活荷救、溢度作用和火災作用。
4.可動作用:對結構產生不可忽略的加速度,如地震作用和風荷載。
5.對于動態作用,必須考慮結構的動力效應,按動力學方法進行結構分析,或按動態作用轉換成等效睜態作用,再按靜力方法進行結構分析。